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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廖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欧华担任审判长,与雷先华、XX飞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在无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于同年12月结婚,2012年11月30日在嘉禾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证,婚内十年生育了5个女儿。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知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向,拳打脚踢,并且被告还有吸食毒品的恶习,2014年8月至12月曾被公安部门关押两次。被告好吃懒做,对于五个婚生女儿,从未尽到做丈夫与父亲的责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家庭暴力尤其严重,原告2009年怀育第三个女儿七个月时,被告吸食毒品并在外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被原告发现,原告好心相劝,被告却恼羞成怒,暴打原告,致原告半个月未能出门。事后原告原谅了被告,被告仍不知悔改,2012年原告怀上第五个女儿一个多月时,被告在外受气回来无故殴打原告,原告实在无法忍受割腕自杀经抢救而脱险,从此原告对婚姻彻底失去了信心,现具状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因婚生女儿刘某戊(老四)与刘某辰(老五)年龄尚小,与母亲生活对其健康成长有利,且刘某辰一直与原告生活,因此两个女儿应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刘某乙(老大)已满10岁,刘某丙(老二)8岁,刘某丁(老三)已到了读书年龄,原告的能力有限,故三个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为支持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嘉禾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另无其他证据。被告刘某某在开庭前提交的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诉状内容不实,原被告相识后恋爱结婚,因为感情深厚才共同生育五个小孩;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偶尔有吵嘴打闹现象,但属于家之常情,并非原告所说的被告性格暴躁,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被告被损友误导曾吸食麻古,但已经本人的毅力和政府帮助彻底戒除;被告在外没有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被告为了照顾老小,多年孤军奋战努力赚钱养家;原告近几年却以外出打工的名义,将几个小孩扔给被告父母不管,最小的小孩刘某辰被原告带到外地渺无音讯。综上,为了家庭的完整和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方提交的婚姻关系证明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00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同居生活,2006年元月17日生育长女刘某乙,2008年2月17日生育次女刘某丙,2009年农历5月17日生育三女刘某丁,2010年3月5日生育四女刘某戊,2012年12月7日生育小女刘某辰。2012年11月30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时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2014年被告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部门处理过。2014年5月两人开始分居至今。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恋爱结婚,多年生育多个小孩,可见夫妻感情较好,虽然近年因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真正彻底破裂,只要双方本着对家庭和小孩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应能改善夫妻关系,据此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廖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欧 华人民陪审员  雷先华人民陪审员  XX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新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