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36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国平与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郭苗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平,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郭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673-2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平。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郭苗成,董事长。被执行人郭苗成。申请执行人徐国平与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郭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郭苗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徐国平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6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011.5元、执行费8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郭苗成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郭苗成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梅林路299号美凯国际寓所11幢1单元101室的房产(设定抵押,一时难以处置),本院另案已在处置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批机器设备,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郭苗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徐国平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郭苗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6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平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郭苗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