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商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伟、胡张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伟,胡张燕,季中祥,马鹏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商初字第715号原告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涟城镇安东路132号。法定代表人程明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茹,该公司职工。被告张伟。被告胡张燕。(张伟与胡张燕系夫妻)被告季中祥。被告马鹏举。原告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胡张燕、季中祥、马鹏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胡张燕、季中祥、马鹏举经本院公告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伟、胡张燕于2013年2月8日在原告下设机构岔庙支行贷款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8日至2014年2月7日,贷款年利率为12.24%,被告季中祥、马鹏举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贷款到期后,被告张伟、胡张燕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伟、胡张燕立即归还贷款本金3万元,利息和逾期罚息10554元(利息算至2015年6月5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被告季中祥、马鹏举负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举证如下:1、借款借据一份;2、联保贷款申请表一份;3、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一份;4、四被告的身份证明各一份。被告张伟、胡张燕、季中祥、马鹏举未提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张伟、胡张燕、季中祥、马鹏举订立一份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间自2012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16日,由贷款人根据任一联保成员的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分别对联保小组成员在核定的最高额贷款余额人民币3万元内分次发放贷款,在此期间和最高额贷款余额内,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互联保,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借款到期日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等。联保合同签订后,被告张伟、胡张燕于2013年2月8日在原告下设机构岔庙支行贷款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8日至2014年2月7日,年利率为12.24%,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原告经追要未果,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张伟、胡张燕欠原告贷款本息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归还。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季中祥、马鹏举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对张伟、胡张燕借原告贷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张伟、胡张燕、季中祥、马鹏举经本院公告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胡张燕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和逾期罚息10554元(利息算至2015年6月5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被告季中祥、马鹏举负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14元,由被告张伟、胡张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孙志富人民陪审员 张 煦人民陪审员 范清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翟柯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