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卢家明与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浙江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829号原告卢某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梁吉荣,淮安市清浦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闻堰镇五金路37号。法定代表人孙建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永祥,浙江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与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6年1月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8元,本院减半收取54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新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