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齐河支行与宗爱波等四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宗爱波,张桂芹,房立萍,王茂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所在地址:齐河县城区新华路240号。法定代表人:张广春,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登刚,男,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宗爱波,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潘店镇药王庙村(身份证号码:372425197912036476)。被告:张桂芹,女,汉族,37岁,住址同上。被告:房立萍,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1425198402056120)。被告:王茂建,男,1980年7月6日生,汉族,住齐河县潘店镇务头村(身份证号:37242519800706649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诉被告宗爱波、张桂芹、房立萍、王茂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协调意见,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宗爱波、张桂芹、房立萍、王茂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承担1750元(退回1750元)。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