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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林巧诉被告李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民初50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85年1月2日,住天水市麦积区。被告李某,男,生于1983年9月19日,住址同上。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喜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和谐。2010年后,被告在外与他人有婚外情。此后,被告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儿女,不照顾原告,将自己跑运输的车辆私自卖掉,所得款项用于自己挥霍。由此引发家庭矛盾,并出现暴力。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诸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李xx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的抚养费;3.由被告偿还原告娘家的债务8200元。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诉状上所述不是事实。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4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2005年8月9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李xx。从结婚至2010年,双方共同在外谋生,原告与被告间的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10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均经庭审质证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准予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的标准,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是否有和好可能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鉴于被告要求与原告和好的愿望强烈,应当给予双方相互沟通和好,缓和夫妻矛盾的机会。希望夫妻双方珍惜这次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多沟通、多交流,互相尊重,相敬如宾,努力克服自身的缺点,努力挽救婚姻。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喜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蒲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