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1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沂南同兴食品有限公司诉徐向德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同兴食品有限公司,徐向德,徐向坤,牛兴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337号原告:沂南县同兴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徐向德,男,汉族,居民。被告:徐向坤,男,汉族,居民。被告:牛兴瑞,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同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向德、徐向坤、牛兴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向德、徐向坤、牛兴瑞的银行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玉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