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苏武诉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范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苏武,伊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98号原告:马苏武,住新源县。被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范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苏武诉被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范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苏武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