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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苏武诉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范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苏武,伊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98号原告:马苏武,住新源县。被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范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苏武诉被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范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苏武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