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776号原告屈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