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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劳炎明与冯海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炎明,冯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250号申请执行人:劳炎明。被执行人:冯海良。申请执行人劳炎明与被执行人冯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69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华冬处的可得转让款已扣留,现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2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