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毛勤奋与俞海伟、蔡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勤奋,俞海伟,蔡亚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300号原告毛勤奋,退休。被告俞海伟,职业不详。被告蔡亚凤,职业不详。原告毛勤奋诉被告俞海伟、蔡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勤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海伟、蔡亚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俞海伟、蔡亚凤于2002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21日登记离婚。被告俞海伟以经营为由分两次共计向原告毛勤奋借款25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其中落款为2010年8月11日的借条载明:“今借到毛勤奋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其中2010年12月22日的借条载明:“今借到毛勤奋现金壹拾伍万元正。”借款后,被告俞海伟未归还原告借款。因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俞海伟借款用途系用于经营。故起诉,要求被告俞海伟、蔡亚凤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从起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俞海伟、蔡亚凤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以上事实,由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俞海伟向原告毛勤奋出具的借条,真实合法,双方借贷关系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俞海伟应在原告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俞海伟归还借款,本院认定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俞海伟应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起诉日起的利息。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俞海伟、蔡亚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俞海伟、蔡亚凤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俞海伟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海伟、蔡亚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归还原告毛勤奋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9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俞海伟、蔡亚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卡人民陪审员 周意华人民陪审员 王飞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