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贾其彬与王振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其彬,王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27号申请执行人贾其彬,女,汉族,1966年9月18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王振杰,男,汉族,1987年3月14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作出的(2015)庆商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振杰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贾其彬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振杰偿还欠款27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该案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并将该款支付给申请人执行人贾其彬,该案执行完毕。本院(2015)庆商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新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