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民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终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经常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辉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朱晓瑜代理审判员  周文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