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民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终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经常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辉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朱晓瑜代理审判员 周文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