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5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5民初5号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5月30日出生。被告秦某某,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一��十四日书 记 员 孟令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