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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4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支行与浙江云翼标准件有限公司、绍兴县三华丝织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云翼标准件有限公司,绍兴县三华丝织厂,施老虎,王素娟,XXX,沈云花,洪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40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负责人:俞美霞。被执行人:浙江云翼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国祥。被执行人:绍兴县三华丝织厂。投资人:施老虎。被执行人:施老虎。被执行人:王素娟。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沈云花。被执行人:洪国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云翼标准件有限公司、绍兴县三华丝织厂、施老虎、王素娟、XXX、沈云花、洪国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董嵇川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云翼标准件有限公司、XXX名下的房产已另案首轮查封,除查封房产外被执行人浙江云翼标准件有限公司、绍兴县三华丝织厂、施老虎、王素娟、XXX、沈云花、洪国祥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40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