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374号原告项某,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女,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