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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36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以与被告李某协商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章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