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徐峻栖与王友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峻栖,王友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财保1号申请人:徐峻栖,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王友谊,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徐峻栖与被申请人王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存款300000元或价值相等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亲属徐俊川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德路三中宿舍1幢202室(东房权证尧渡镇字第原150015-76号)房产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峻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友谊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徐俊川坐落于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德路三中宿舍1幢202室(东房权证尧渡镇字第原150015-76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娟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