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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3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60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居民。被告马某乙,男,回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以私下调解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许 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卡毛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