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3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60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居民。被告马某乙,男,回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以私下调解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许 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卡毛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