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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9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德中、李燕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中,李燕辉,谢映均,佛山市南海塘联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925-8号申请执行人:黄德中,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李燕辉,男,汉族,居住地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谢映均,女,汉族,居住地里水,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塘联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小塘西货场内。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2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谢映均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国桃园汇江假日花园083号、085号、086号3个车位及南海区桂城中海千灯湖花园地下室B2-197号1个车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