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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7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庄合荣与庄含蕊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合荣,庄含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792-1号申请执行人庄合荣,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庄含蕊,女,汉族,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执行人庄合荣与被执行人庄含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13500元及利息尚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