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6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圣华钢构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圣华钢构有限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6民初37-1号原告四川圣华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法定代表人朱朋武,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琨,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法定代表人刘运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权曼,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负责人陈传炳,公司经理。原告四川圣华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四川圣华钢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位于德阳工商银行东汽支行资金220000元,原告四川圣华钢构有限公司提供(车辆型号:长城牌CC6460RM01,车辆识代号:LGWXF4A51EF066655)旅行车一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朱朋武提供(车辆号牌:浙BY09**,品牌型号:讴歌TL19UUA865,车辆识别代号:19UUA86519A400870)轿车一辆作为担保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圣华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在德阳工商银行东汽支行的资金220000元;二、查封原告四川圣华钢构有限公司所有的(长城牌CC6460RM01,车辆识代号:LGWXF4A51EF066655)旅行车一辆;三、查封朱朋武所有的(车辆号牌:浙BY09**,品牌型号:讴歌TL19UUA865,车辆识别代号:19UUA86519A400870)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於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