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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30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甘肃浩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纪卫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浩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纪卫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30660号原告甘肃浩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有,男,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纪卫东,男,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浩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纪卫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甘肃浩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纪卫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浩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浩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纪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浩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解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