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海英与潍坊成云木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英,潍坊成云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英。被执行人潍坊成云木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高民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海英与潍坊成云木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成云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作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联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