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海英与潍坊成云木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英,潍坊成云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英。被执行人潍坊成云木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高民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海英与潍坊成云木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成云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作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联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