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桂阳县四里镇美丽村石湖塘第八村民小组等诉桂阳县林业局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行初字第42号原告桂阳县四里镇美丽村第七村民小组。代表人周某,男原告桂阳县四里镇美丽村第八村民小组。代表人周某甲,男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尹金堂,男,湖南省新田县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阳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罗某,男委托代理人何昌亮,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某,男第三人黄某,男第三人黄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阳县四里镇美丽村第七、八村民小组诉被告桂阳县林业局及第三人刘某、黄某、黄某甲确认林业行政违法纠纷一案中,原告桂阳县四里镇美丽村第七、八村民小组提起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阳县四里镇美丽村第七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柏旺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开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