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谢某某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上诉人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某某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方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减半后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方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红审判员 叶玉宝审判员 余小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