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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韦凤梅与廖福高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凤梅,廖福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财保2号申请人韦凤梅。被申请人廖福高。2015年11月20日,廖福高驾驶桂B×××××号小型轿车与吴业志驾驶的桂B×××××号二轮摩托车(搭乘韦凤梅)发生碰撞,造成吴业志、韦凤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韦凤梅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廖福高所有的桂B×××××号小型轿车号。申请人韦凤梅已提供现金30000元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韦凤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于诉讼后判决的顺利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廖福高所有的桂B×××××号小型轿车一辆(该车现扣押停放于鹿寨县翔龙汽车修理厂内)。上述被扣押财产,扣押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设置抵押。申请人应当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正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覃巧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