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商终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福昌与张萍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萍,王福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萍,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昌,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张萍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萍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4.00元,由上诉人张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坤明审 判 员 袁 媚代理审判员 翟雪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皮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