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02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吴闽、张俊秀与湖北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闽,张俊秀,湖北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87-1号原告吴闽。原告张俊秀。被告湖北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宁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吕钟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闽、张俊秀与被告湖北三友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闽、张俊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湖北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扣留等财产保全措施。原告吴闽、张俊秀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闽、张俊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湖北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福坤二〇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