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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6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富山街道富山村第七村民组诉被告滕国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富山街道富山村第七村民组,滕国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6734号原告建平县富山街道富山村第七村民组。代表人孙成,组长。被告滕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建平县富山街道富山村第七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文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