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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甫军与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甫军,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2205号申请执行人张甫军。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A区30-101。法定代表人邵明。申请执行人张甫军与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虞商初字第02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张甫军保证金27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及数十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279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虞商初字第0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 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