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申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黄山天盈福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天盈福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申字第00005-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天盈福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社屋前路1号。被执行人: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28号401室。本院在执行黄山天盈福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经审理深圳中院下达(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二中院于2015年11月20日下达了(2015)二中民特字第099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深)裁字第0008号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深)裁字第000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