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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少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388号原告范某某,女,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颜廷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