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388号原告范某某,女,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颜廷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