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潘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字第96号原告:潘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