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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潘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字第96号原告:潘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