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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泰来县平洋镇平洋村七屯27户村民诉泰来县平洋镇平洋村民委员会及王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来县平洋镇平洋村七屯27户村民,泰来县平洋镇平洋村民委员会,王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38号原告泰来县平洋镇平洋村七屯27户村民诉讼代表人靳万福。诉讼代表人曲海军。被告泰来县平洋镇平洋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邵武成。第三人王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泰来县平洋镇平洋村七屯27户村民诉被告泰来县平洋镇平洋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王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泰来县平洋镇平洋村七屯27户村民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来县平洋镇平洋村七屯27户村民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泰来县平洋镇平洋村七屯27户村民负担。审 判 长  徐景波代理审判员  程显江人民陪审员  蔚景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