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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郭某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71号申请执行郭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法定代理人徐某某(系原告郭某某之母),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某甲(系原告郭某某之父),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少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16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0元,合计1600元。2016年1月12日被执行人将上述案款交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上述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本院(2012)胶少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