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玉元与被执行人刘开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元,刘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元,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刘开红,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本院在执行杨玉元与刘开红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开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执字第1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炜审 判 员 王顺华代理审判员 陈亚辉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