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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崔晓辉与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晓辉,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3号申请执行人崔晓辉,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肥乡县毛演堡乡风火村**号,身份证号:1304281986********。被执行人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崔晓辉与被执行人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