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浙江旭川树脂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浙江旭川树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财保8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1号。负责人:潘文奇,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行长。被申请人:浙江旭川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云景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杨英仁。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旭川树脂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云景路1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予以保全查封,保全价值人民币250万元,对被申请人浙江旭川树脂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的存款(账户号码:339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的存款(账户号码:392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账户号码:3639)予以保全冻结,保全价值共计3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浙江旭川树脂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云景路1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保全价值计人民币25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旭川树脂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账户号码:339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丽水支行(账户号码:392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账户号码:3639)的存款,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3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