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莉与被告刘永军、战佳珍、莱州市军鑫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刘永军,战佳珍,莱州市军鑫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70-2号原告陈莉,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刘永军,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战佳珍,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莱州市军鑫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莉与被告刘永军、战佳珍、莱州市军鑫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永军、战佳珍、莱州市军鑫石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永军、战佳珍、莱州市军鑫石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