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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杨新元杨某与王红利王某、张利君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元杨某,王红利王某,张利君张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698号原告杨新元杨某,居民。被告王红利王某,居民,现住湖南省东安县横塘镇大田村3组被告张利君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元杨某诉被告王红利王某、张利君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元杨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元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杨新元杨某负担。审判员  石生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