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杨新元杨某与王红利王某、张利君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元杨某,王红利王某,张利君张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698号原告杨新元杨某,居民。被告王红利王某,居民,现住湖南省东安县横塘镇大田村3组被告张利君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元杨某诉被告王红利王某、张利君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元杨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元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杨新元杨某负担。审判员 石生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