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固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师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二军,李永鸽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248号原告:师二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智刚,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师二军诉被告李永鸽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师二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二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师二军负担。审 判 长 田建权审 判 员 王青民人民陪审员 张广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