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11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连保岭与何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保岭,何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54号原告连保岭,男,1965年9月8日出生。被告何磊(又名何要垒),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保岭与被告何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保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保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连保岭承担。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