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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黎蓉、黄应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蓉,黄应昌,张安,四川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四川临江寺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蓉,女,汉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应昌,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审被告张安,男,汉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审被告四川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临江镇柏树桥。法定代表人张安,总经理。原审被告四川临江寺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周祠区下河坝小区外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安,总经理。原审被告黑龙江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恒顺嘉园售楼处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浩宇,执行董事。上诉人黎蓉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向其送达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3800元,上诉人于2015年6月11日签收该通知。经审查,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黎蓉未在规定的期限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上诉人黎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黎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东蓉代理审判员  邓长玉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佳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