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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源顺巨商贸有限公司,冯刚,杨雁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源顺巨商贸有限公司,冯刚,杨雁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中山园路1001号TCL高新技术园E3栋6-8层。法定代表人:全登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春华,该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魏秀菊,该司法务。被告云南源顺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44号121数码城3楼311号。法定代表人:冯波。被告冯刚,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杨雁春,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源顺巨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冯刚、被告杨雁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以被告已经全额支付涉诉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34.3元,由原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丽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