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韩秀丽与张中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丽,张中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501号原告韩秀丽,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张中臣,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邮件送达费40元,共计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立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