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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3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秦学动与刘忠付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学动,刘忠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13号原告秦学动,男,61岁。被告刘忠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学动诉被告刘忠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学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44.4元,合计69.4元,由原告秦学动负担。审判员  黄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