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3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秦学动与刘忠付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学动,刘忠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13号原告秦学动,男,61岁。被告刘忠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学动诉被告刘忠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学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44.4元,合计69.4元,由原告秦学动负担。审判员 黄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