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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长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6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乌江路。法定代表人:张小明。被执行人:张长明,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终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长明的银行存款10320.25元,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