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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谷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谷初字第00332号原告汤某某,男,1988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继周,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1987年5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全胜、赵雪莹,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汤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江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