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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临民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银芳与江阴市德瑞机械厂、沈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芳,江阴市德瑞机械厂,沈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1623号原告王银芳。委托代理人周国清、顾乾,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德瑞机械厂,注册号320281600795075,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镇澄路1998号。被告沈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芳与被告江阴市德瑞机械厂、沈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芳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银芳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王银芳已预交),由王银芳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