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临民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银芳与江阴市德瑞机械厂、沈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芳,江阴市德瑞机械厂,沈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1623号原告王银芳。委托代理人周国清、顾乾,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德瑞机械厂,注册号320281600795075,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镇澄路1998号。被告沈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芳与被告江阴市德瑞机械厂、沈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芳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银芳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王银芳已预交),由王银芳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